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630││├──┼───────────────┼──────────────┼────┼───┼────┼───┤│006│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500││├──┼───────────────┼──────────────┼────┼───┼────┼───┤│007│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