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附件聲請書。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