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44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展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金展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確認本件相對人為金展工程行、 許鴻裕 二人,抑或僅金展工程行,或僅許鴻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