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陳宏仁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市鹽水郵局第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衍邦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