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