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原告 呂愛箴 即九二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蔡紹良~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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