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
七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蔡仁昭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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