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