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以 經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在卷可證,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黃信滿~B法官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