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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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