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邱成中
邱泰山 邱德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提出臺東縣海端鄉○○村○○00號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