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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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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