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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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龍
翁林根陳馨月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