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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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非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營區辦事處間因確認證書非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