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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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5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原名: 周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十七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十七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附表:96年度票字第205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2年12月4日│15,073元│93年5月27日│93年5月27日│0000000│├──┼──────┼─────────┼──────┼──────┼─────┤│002│925年12月4日│15,073元│93年7月27日│93年7月27日│0000000│├──┼──────┼─────────┼──────┼──────┼─────┤│003│92年12月4日│15,073元│93年8月27日│93年8月27日│0000000│├──┼──────┼─────────┼──────┼──────┼─────┤│004│92年12月4日│15,073元│93年9月27日│93年9月27日│0000000│├──┼──────┼─────────┼──────┼──────┼─────┤│005│92年12月4日│15,073元│93年10月27日│93年10月27日│0000000│├──┼──────┼─────────┼──────┼──────┼─────┤│006│92年12月4日│15,073元│93年11月27日│93年11月27日│0000000│├──┼──────┼─────────┼──────┼──────┼─────┤│007│92年12月4日│15,073元│93年12月27日│93年12月27日│0000000│├──┼──────┼─────────┼──────┼──────┼─────┤│008│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1月27日│94年1月27日│0000000│├──┼──────┼─────────┼──────┼──────┼─────┤│009│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2月27日│94年2月27日│0000000│├──┼──────┼─────────┼──────┼──────┼─────┤│010│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3月27日│94年3月27日│0000000│├──┼──────┼─────────┼──────┼──────┼─────┤│011│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4月27日│94年4月27日│0000000│├──┼──────┼─────────┼──────┼──────┼─────┤│012│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5月27日│94年5月27日│0000000│├──┼──────┼─────────┼──────┼──────┼─────┤│013│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6月27日│94年6月27日│0000000│├──┼──────┼─────────┼──────┼──────┼─────┤│014│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7月27日│94年7月27日│0000000│├──┼──────┼─────────┼──────┼──────┼─────┤│015│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0000000│├──┼──────┼─────────┼──────┼──────┼─────┤│016│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9月27日│94年9月27日│0000000│├──┼──────┼─────────┼──────┼──────┼─────┤│017│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10月27日│94年10月27日│0000000│├──┼──────┼─────────┼──────┼──────┼─────┤│018│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11月27日│94年11月27日│0000000│├──┼──────┼─────────┼──────┼──────┼─────┤│019│92年12月4日│15,073元│94年12月27日│92年12月27日│0000000│├──┼──────┼─────────┼──────┼──────┼─────┤│020│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1月27日│95年1月27日│0000000│├──┼──────┼─────────┼──────┼──────┼─────┤│021│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2月27日│95年2月27日│0000000│├──┼──────┼─────────┼──────┼──────┼─────┤│022│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3月27日│95年3月27日│0000000│├──┼──────┼─────────┼──────┼──────┼─────┤│023│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4月27日│95年4月27日│0000000│├──┼──────┼─────────┼──────┼──────┼─────┤│024│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5月27日│95年5月27日│0000000│├──┼──────┼─────────┼──────┼──────┼─────┤│025│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6月27日│95年6月27日│0000000│├──┼──────┼─────────┼──────┼──────┼─────┤│026│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7月27日│95年7月27日│0000000│├──┼──────┼─────────┼──────┼──────┼─────┤│027│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8月27日│95年8月27日│0000000│├──┼──────┼─────────┼──────┼──────┼─────┤│028│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9月27日│95年9月27日│0000000│├──┼──────┼─────────┼──────┼──────┼─────┤│029│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10月27日│95年10月27日│0000000│├──┼──────┼─────────┼──────┼──────┼─────┤│030│93年4月1日│12,000元│93年2月23日│93年2月23日│0000000│├──┼──────┼─────────┼──────┼──────┼─────┤│031│92年12月4日│15,073元│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7日│0000000│├──┼──────┼─────────┼──────┼──────┼─────┤│032│92年10月23日│12,000元│93年5月23日│93年5月23日│0000000│├──┼──────┼─────────┼──────┼──────┼─────┤│033│92年10月23日│12,000元│93年7月23日│93年7月23日│0000000│├──┼──────┼─────────┼──────┼──────┼─────┤│034│92年10月23日│12,000元│93年8月23日│93年8月23日│0000000│├──┼──────┼─────────┼──────┼──────┼─────┤│035│92年10月23日│12,000元│93年9月23日│93年9月23日│0000000│├──┼──────┼─────────┼──────┼──────┼─────┤│036│93年10月25日│12,000元│93年10月25日│93年10月25日│0000000│├──┼──────┼─────────┼──────┼──────┼─────┤│037│93年10月25日│12,000元│93年11月25日│93年11月25日│0000000│├──┼──────┼─────────┼──────┼──────┼─────┤│038│93年10月25日│12,000元│93年12月25日│93年12月25日│0000000│├──┼──────┼─────────┼──────┼──────┼─────┤│039│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1月25日│94年1月25日│0000000│├──┼──────┼─────────┼──────┼──────┼─────┤│040│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2月25日│94年2月25日│0000000│├──┼──────┼─────────┼──────┼──────┼─────┤│041│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3月25日│94年3月25日│0000000│├──┼──────┼─────────┼──────┼──────┼─────┤│042│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4月25日│94年4月25日│0000000│├──┼──────┼─────────┼──────┼──────┼─────┤│043│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5月25日│94年5月25日│0000000│├──┼──────┼─────────┼──────┼──────┼─────┤│044│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6月25日│94年6月25日│0000000│├──┼──────┼─────────┼──────┼──────┼─────┤│045│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7月25日│94年7月25日│0000000│├──┼──────┼─────────┼──────┼──────┼─────┤│046│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8月25日│94年8月25日│0000000│├──┼──────┼─────────┼──────┼──────┼─────┤│047│93年10月25日│12,000元│94年9月25日│94年9月25日│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