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8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6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內政部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95年度訴字第8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