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丙○○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丙○○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聲請人主張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審查表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