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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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宇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64號、106年度執字第10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宇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宇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劉宇鈞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查受刑人劉宇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106年7月20日執行筆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附表:受刑人劉宇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3號│偵字第17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2│106年度訴字第72│││審││7號│7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2│106年度訴字第72│││││7號│7號│││├────┼────────┼────────┼────────┤││確定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748號│度執字第10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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