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12號聲請人 戴慶輝 相對人 黃雅靖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雅靖於㈠民國103年5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
113年5月22日;㈡103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10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103年5月23日、103年10月20日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60萬元,並於105年3月30日重新簽發面額11
0萬元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詎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23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文英││857││4,740│10000分之25│├─┴───┴────┴────┴────┴────────┴─┴──────┴───────┤│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8054│文英段85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77.14│陽台:9.36│全部│││││28層樓房│合計:77.14│雨遮:2.49││││├───────────────┤│││││││建國路三段73號十二樓│││││││││││││├─┴──┴───────────────┴──────┴───────┴─────┴────┤│備註:共有部分:文英段8435建號,面積23,659.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含停車位編號243,權利範圍10000分之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