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玖拾壹年參月拾肆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