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六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書記官沈豔華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六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MD0000000─四││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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