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88號聲請人 蔡盛元 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盛村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蔡盛村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 張玉珠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四、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張玉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五、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竣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