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告 王陳招
王君輝 王秀卿 王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君煥 間關於請求分割遺產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王陳招為被繼承人 王自新 之配偶,主張被繼承人王自新所遺未分割遺產應先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2,972,870元,其餘遺產部分再予以分配予兩造,而遺產總額為13,831,323元,是以,原告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除按應繼分所得分配遺產外,尚包含對被繼承人王自新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自應包括原告王陳招主張扣除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659,632元【計算式:〈(13,831,323-12,972,870)×1/5×4〉+12,972,870=13,659,634(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2,208元,原告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竣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