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640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偉選任辯護人黃憲男律師( 法扶 )上訴人即被告 羅琮鏜 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家圳 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 律師(法扶)被告 羅崧元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楊俊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