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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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債務人 王惠瑜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除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債務人是否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5.除華南商業銀行外,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101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7.說明電話費一個月何以需繳納1600元。
8.說明每月交通費500元計算方式。
9.說明目前中國人壽持有股份及現值。
10.說明華南商業銀行存簿內103年1月7日以法大診何以匯入30,645元、103年2月19日中國信託何以匯入11,400元。
11.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行照影本及該機車價值之估價單。
12.說明何以無法接受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現居住之房屋是租賃或家人所有之房屋?
14.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是否與配偶協議分攤?
15.債務人是否罹患特定疾病,需定期就診?有無領取重大傷病卡或其他證明?
16.債務人申請保險理賠23,250元之疾病住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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