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其明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其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其明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3年8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2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