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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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珍選任辯護人許進德律師
林則奘律師 陳佳瑤 律師被告 施永華 選任辯護人 黃鈵淳 律師被告 郭學廉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
李大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參、一關於「㈡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5日退休」應更正為「㈢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15日退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參、一關於「㈡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5日退休」,其中「㈡」應為「㈢」之誤寫,「5日」應為「15日」(理由欄乙、壹、二記載日期為「97年3月15日」)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