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7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6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674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任博能 即任珽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長觀造園有限公司任職,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