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9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9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9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秉皇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軍左營財務組之薪資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及楠梓區後昌路750號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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