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寶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寶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寶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7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林寶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於109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於109年12月7日羈押折抵期滿,惟仍應與附表編號4至8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附表:受刑人林寶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⑴107年11月7日⑵108年1月9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3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3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03號108年度訴字第1503號108年度訴字第690、120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108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03號108年度訴字第1503號108年度訴字第690、1209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109年6月4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120號(於109年12月5日執行完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121號(於109年12月5日執行完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92號(於109年12月7日羈押折抵期滿)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759號(編號1至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6年(2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⑴107年11月19日⑵107年12月1日107年12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3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3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32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3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3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3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759號(編號1至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4次)犯罪日期107年11月5日⑴107年11月22日⑵107年11月23日⑶107年11月29日⑷107年12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14日110年1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37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3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