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執他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子彈伍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土造子彈5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係土造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6年7月26日刑鑑字第0960110702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