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元,折合銀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