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近之戶籍謄本到庭,逾期不繳或未提出,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