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太平洋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王少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二九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
月十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與原告訂
立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卡使用契約,並領用記帳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
公司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伍
點肆計算之利息。被告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止,於原告之公司共消費記帳尚欠
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未按期給付,自應負清償之責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記帳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記帳單等件為證。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