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交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一)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四
月九日十八時至二十三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邊及友人住處飲用高梁酒。(二
)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
月,於八十六年二月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節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
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