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吳金地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
被 告兼被告 陳勳億 法
陳清飛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