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零壹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到庭,逾期不繳或不提出,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