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570號聲請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心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瑞逢 、 廖國良 、 張嘉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美商台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請提出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之文件,以釋明為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