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洪瑞霙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複代理人 葉東龍 被告 林恆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0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應於開庭5日前,陳報所主張支票與其退票理由單視為一體之依據,及原告係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益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送達被告。
二、被告應於100年8月10日上午11時05分言詞辯論期日提出系爭面額新台幣120萬元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