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31號原告 紀欣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複代理人 徐怡嫻 被告 黃瑩斌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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