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博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勉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鶯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鶯麗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裁定限期於7日內補正金博士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等,聲請人於103年12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