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11號原告弘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訴訟代理人 王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陳金蘭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據原告擴張為新臺幣4,4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154元。扣除前已繳新臺幣500元及17,825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6,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