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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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為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7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伍日壹佰零肆年度審易緝字第陸號案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1月15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案件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華奕超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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