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36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被 告 林卉芩
被 告 林心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00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之被繼承人 李鳳如 前於原告醫院住院治療,仍積
欠原告醫院醫療費用新台幣132,595元,嗣因李鳳如過世,被告
等為李鳳如之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李鳳如簽署之切結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
,且有本院依職權函詢本院家事庭之查詢表可稽,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