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調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許銘雄
相 對 人  許詹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戶籍資
料1紙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所陳,請求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屋
亦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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