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8號
法定代理人  游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育瑜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貳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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