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交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交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下:
(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診斷書各一
份、肇事現場暨車輛照片九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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