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
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