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37號聲請人 蔡正元 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6月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仍應速為進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