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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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澳鋁輕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IAOSUIYING(中譯: 廖穗穎 )訴訟代理人 楊善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9,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